自然資源部建立政務服務“好差評”制度
日前,《自然資源部政務服務“好差評”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fā)施行,旨在全面及時準確了解企業(yè)、群眾和地方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等服務對象對部政務服務的感受和訴求,自覺接受監(jiān)督,有針對性地改進服務,提升工作效能,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建設人民滿意的服務型政府。
《辦法》提出,“好差評”的適用范圍包括部本級依申請類政務服務事項,具體內(nèi)容分為圍繞服務規(guī)范性,對辦事場所、辦事窗口進行“好差評”;圍繞服務便捷性,對網(wǎng)辦深度、移動辦理、跑動次數(shù)進行“好差評”;圍繞服務準確性,對服務引導、申報材料、辦理時間進行“好差評”3個方面。同時設置了5個評價等次,“非常滿意”“滿意”“基本滿意”等次為“好評”,“不滿意”“非常不滿意”等次為“差評”。服務對象接受服務后7個自然日內(nèi)未作出評價的,評價結果默認為“基本滿意”。
《辦法》明確,在政務大廳、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服務端線上線下全面開展“好差評”。線上評價渠道包括在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移動服務端設置嵌入評價系統(tǒng);線下評價渠道包括在政務大廳窗口設置評價器或評價二維碼、4000996938咨詢電話中設置評價功能、設置意見箱等,供服務對象進行評價。除依法不得公開的信息外,“好差評”結果及整改情況將通過部門戶網(wǎng)站、部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等渠道向社會公開。
《辦法》要求,按照“誰辦理、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差評和投訴問題調(diào)查核實、督促整改和反饋機制。對于事實清楚的問題,立行立改;對于情況復雜、難以一時解決的,建立臺賬,提出整改期限,限期整改;對于缺乏法定依據(jù)的,向評價人解釋說明。經(jīng)核實為誤評或惡意差評的,評價結果不予采納。對在政務服務過程中反復被差評或整改落實不力的司、局(單位)及相關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
作者:朱彧
原文來源/http://www.mnr.gov.cn/dt/ywbb/202010/t20201012_25640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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